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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分析(以案释法一)女儿是否具有赡养义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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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发布日期: 2011-10-31

【案情案由】20091110长丰县杨庙镇宋楼村童小郢组一个有三个女儿的88岁老母亲,年老后却无人赡养,无耐之下,老人来律师事务所请求帮助,要求三个女儿支付赡养费用。

这位可怜的老母亲是长丰县杨庙镇宋楼村童小郢组人,膝下有二子三女,两个儿子在1989年相继去世,老伴也于1996年去世,她以前在村口有一简陋房子可以居住,但是因为年久失修,唯一能让她寄居的老房子在2006年也垮塌了。老房垮塌后,她只好到生活困难的孙子家居住,但是三个女儿却认为母亲养老问题不关自己的事。司法所了解这一情况后,多次找到其女儿协商解决老人赡养问题,可是女儿却以自己家庭生活困难、有病缠身搪塞,并且一致认为自己是嫁出门的丫头,泼出去的水没有义务赡养母亲。

 【法律宣传与说服教育(点评)】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仁怀根据了解的情况,分别对三个女儿宣讲了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该条明确规定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,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,而不是说儿子有赡养义务而女儿无赡养义务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,不仅是经济上的支持、供给,更重要是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。

[调解达成意见]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宣传法律,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、疏导和协调,最终三个女儿和母亲养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,三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老人赡养费60元,长达3年的赡养纷争圆满解决,一家人和好如初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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