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研究、拟定自治州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、法规及中长期规划、年度工作要点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参与制定全州法制宣传教育、普法依法治理的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指导各县(市)、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。
(三)管理、监督、指导全州的律师、法律顾问、法律援助工作,指导和管理全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。
(四)指导、监督和管理全州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。
(五)指导全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、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;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,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。
(六)参与法学调研工作和地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拟草工作。
(七)指导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、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,协助县(市)党委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,指导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。
(八)指导和管理全州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。
(九)指导、管理全州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、财务及枪支、弹药、车辆等警用物资装备。
(十)承办自治州党委、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交办的其他工作。